近年來,銀行卡被偽造盜刷的案件頻發,但一方面因涉及技術等問題,該類刑事案件偵破起來非常困難;另一方面,事主起訴向銀行索賠,卻又往往因舉證困難,而難以獲得賠償。
  昨天,常年審理此類案件的海澱法院法官,根據審判實踐支招:持卡人在銀行卡被盜刷後,應第一時間前往ATM或銀行操作,以便留下有力的時間證據,證明真卡在自己手中。
 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
  第一時間操作 留存真卡信息
  法官指出,在銀行卡盜刷糾紛中,若持卡人能舉出證據,證明盜刷的是偽卡,那麼銀行就應向持卡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  如何取證?法官指出,要想證明偽卡交易,持卡人需要證明在涉案交易發生時,自己手中保管著真實的銀行卡。司法實踐中,有的持卡人請親戚朋友出庭作證,但因證人與持卡人存在利害關係,故該類證言證明力較低,難以作為認定偽卡交易的證據。
  正確的做法是,持卡人應在第一時間到附近的銀行櫃臺、ATM機或POS機進行刷卡交易。只要在終端機器上使用了銀行卡,不論是取款、消費、查詢,還是賬單打印等操作,均會留下記錄,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偽卡交易的有力證據。
  法官同時提醒,時間是至關重要的因素,一旦錯過時機,將很難通過其他途徑補證。
  此外,法官還提醒持卡人,要辦理短信提醒業務,以便第一時間掌握卡內資金餘額的變動情況。在收到異常的短信提醒後,應立即撥打銀行客服掛失,將自身損失降至最低。
  相關案例
  即刻留證據 持卡人告贏銀行
  2013年8月16日晚上11點多,正在山東省家中的劉先生,手機收到一連串短信提醒,顯示有8筆ATM交易,金額共52525元。
  劉先生當即撥打銀行客服掛失銀行卡。次日早晨8時,劉先生到當地派出所報案,出示了銀行卡,併到附近銀行ATM機進行插卡操作。此後,為追回損失,劉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。
  法官審理時發現,盜刷銀行卡的地點位於江蘇省丹陽市,距劉先生住所地有700公里,且當晚0點至次日8點,沒有飛機、火車等交通途徑。綜合報案記錄、ATM機記錄、異地刷卡距離及相關時間等因素,法官認定,交易發生時,劉先生持有真實銀行卡,且不具備在兩地刷卡的可能。
  法官指出,銀行接受交易指令進行付款的前提,應當是使用真實的銀行卡且輸入正確的密碼,兩者缺一不可。此案中,銀行未盡到準確識別銀行卡真偽的義務,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。另外,劉先生沒有證據證明是銀行泄露了密碼,且密碼是劉先生自身設定和保管的,因此劉先生也應承擔密碼泄露的責任。
  最終,法院判決銀行承擔70%的責任,向劉先生賠償36767.5元。
(原標題:銀行卡盜刷頻發法官教你贏官司)
編輯:SN1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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